例如在荷兰,一个病人被没有过失的医生非法关进了精神病院,法院拒绝从原告的利益出发发展这一领域内的严格责任。
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王法未必那么有效。三、社会公众的诉求 传统社会中公众普遍存在厌诉惧诉心理。
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分析可以提供宏大的叙事背景,但研习相对具体的司法心理则难免粗糙,因此又必要深入具体的司法运作中,比较官民立场与诉求勘知细微。民众这种带着惧诉情感的选择,也顺应了国家权力让渡社会以代替政治治理的逻辑。而所谓王法的形成大多也是十法九例无例不成法例出于情,积例成法,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筑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省俭治理模式。这样儒家化的司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自然也会同其信奉的思想相适应做出裁决,务必使得裁决不仅合法,而且更须合乎人情,甚至要合乎儒家经典,如所谓春秋决狱等。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言是非难定,宜戒争讼也,通过国家正式诉讼制度之外的方式解决是首要选择。
而这个司法过程要求司法官们要践行圣贤们倡导的仁道,要有不忍之心恻隐之心的审判态度。当人们对世界的因果关系理解越少,就越是可能凭借虚构的想象的道德因果关系来理解和控制世界。如果其他人作为支持者参与和解程序,也应当遵守保密原则。
[23]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和解前有可能并不理解权利的含义,作出不明智的选择而损害其权益。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将陪审团的适用范围缩小至重罪案件,但同时又规定,掠夺、内乱、聚众行凶等犯罪也不适用陪审团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保护人权运动的兴起,以沃伦大法官为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正当程序革命,通过一系列判例对美国联邦宪法权利法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逐步形成了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
如果部分公众有此希望,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必须提供公众出席旁听的可能性。[9][英]彭妮·达比夏:《新任大法官关于裁判方面的程序》(Penny Darby Shire.For the New Lord Chancellor-SomeCourses for Concern about Magistrates,Criminal Law Review 1997.)[10]同注6引文,第259页。
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利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地抵制,它使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41]此外,如前文所述,除上述避免或者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典型制度外,建立健全其他制度形式,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也是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重要方面。国家窃取了冲突的传统刑事司法是以国家垄断刑罚权为表征的,不论在对抗式诉讼中,还是在辩诉交易等合作机制中,国家在刑事司法中占据垄断地位,社会力量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所以,法庭之友可能是法律专业团体或法学教授或律师,也可能是与法律完全无关的团体或个人,但法庭之友在诉讼中的活动包括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除了以个人身份出现的法庭之友以外,总是由执业律师代理进行的。
二、公民参与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毕竟是少数。就治安法官制度而言,正如皇家委员会在阐释治安法官相对于领薪法官的价值时所指出的,如陪审团审判一样,它给予了公民参与法律执行的机会。由此迫使世俗当局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刑事和解中还有中立的第三方,被称为调停人。
实践中法庭之友意见的提交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步骤:(一)向法院提出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动议,很多情况下,动议人会在提出动议的同时将其意见书也提交给法庭。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公开审判成为资产阶级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
这种安排还考虑到直接接触可能会激发冲突而导致和解失败,因此,先通过调停人的接触,缓和气氛,使被害人报复的情感得到平息,以便为最终实现和解创造条件。[29][美]柯茨、格姆:《实证评估-调解和刑事审判:受害者、罪犯和社区》(Coats&Gehm,An empirical assessment.Medi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Victims,offenders and community,London:Sage Pub.C1989.261.)[3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8]同注19引文,第216页。在加拿大,VOM是惟一对严重犯罪提供对话机会的和解模式。通常以定罪为界,在定罪前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与轻罪案件,在定罪后则适用于成年人案件与严重犯罪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承认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地位,允许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不征得任何当事方的同意而提交法庭之友陈述。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6]治安法官制度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有适用。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13号一般性意见当中指出,第14条第1款还确认,法庭有权基于该款所述的理由拒绝所有或部分民众列席旁听。从此以后,小陪审团逐渐只能由案件的局外人担任,陪审员也越来越多根据证言种类而运用相近的科学对案情进行研究,由他们确认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其二,有一定的理解和交流能力。[40]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
依照法律规定,英国的治安法官行使简易管辖权审理刑事案件时,所判处刑罚不能超过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金,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案件,治安法官可以判处最高12个月的监禁或者每个罪名5000英镑的罚款。二是为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大公司、法学院教授等对正在诉讼中的案件感兴趣,主动要求法院允许其提交陈述。
应当说明的是,通常和解协议被看作是一项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如果被告否认有罪,则需对追诉者之证据作表面审查,必要时可传唤证人举行预备询问,以决定案件是否应交付审判。在英国,大约有97%遭受犯罪指控的被告人都是在法院接受审判的。[5]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格兰王室法院开始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当中,刑事审判改用小陪审团来审判。
然而,由于其与法国的国情不符,这种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陪审制度非但没有达到维护司法民主的目的,反而导致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
[9]2.治安法官审理的案件范围治安法官主要是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少年犯罪案件和家庭法方面的民事案件。这一阶段实际上是一个被害人与罪犯的联席会议。
[17]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05页。
从诉讼程序规则的规定上看,法庭之友意见一般都是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有可能是在上诉伊始申请调卷令阶段,或者是在该上诉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暗箱操作已越来越多地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抨击和克服。尽管上诉审程序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但是上诉审理结果应该公开。在20世纪初期以前,法庭之友介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比较少见,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只有10%左右的案件有法庭之友陈述。
威廉一世采用邻里陪审团方法最成功和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有研究表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中,大约一半以上都是由商业团体、工会、大公司、专业团体提交的,一小半是由公共利益群体、消费者团体、宗教团体或劳工组织提交的。
一、公民享有审判权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即是法官与普通公民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而导致对案件的不同认识。这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公开审判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是由法院根据选民名单按一定规则任意选择的。治安法官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得以分享职业法官的审判权,这样裁判本身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融入了民众的经验、知识、观念,实现了法院裁判与民意的融合,因而能够实现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之间的缓解。